近期,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保險集團集中度風險監管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進一步加強保險集團監管,提升保險集團風險管理能力。
保險集團集中度風險,是指保險集團并表成員公司單個風險或風險組合在保險集團層面聚合后,可能直接或間接對集團正常運營造成重大影響的風險。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表示,目前我國共有13家保險集團,占據市場90%以上的份額,橫跨保險、資管、銀行、證券、信托、基金等金融領域,集團旗下擁有養老地產、醫療機構、數字科技等多種業務,其風險牽一發而動全身。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保險集團因涉及業務領域廣、成員公司多,極易形成對同一主體、投資品種、業務區域等相對集中的大額風險暴露。目前,相關監管要求散落在保險集團監管、償付能力、資金運用等各類文件中,尚未出臺統一、規范的集中度風險監管規則。針對保險集團集中度風險管理現狀和問題,《指引》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則對集中度風險進行管理,在方向和理念上借鑒聯合論壇《金融集團監管原則》等國際監管規則,從集中度風險識別、計量和披露等方面作出規定。同時,完善監管制度依據、豐富監管政策工具,引導保險集團確立審慎經營理念,加強集中度風險管理。
《指引》明確了保險集團集中度風險管理標準,為保險集團提供系統化指導。在管理組織架構方面,保險集團公司董事會承擔集中度風險管理最終責任,需根據集中度風險狀況提出管理意見和建議,包括但不限于調整業務結構、業務發展速度、補充資本等。在集中度風險指標體系方面,要求保險集團公司細化集中度風險管理維度和顆粒度,準確反映保險集團集中度風險的全貌,根據自身風險偏好、風險狀況、管理水平和資本實力等因素,設定各類適當的集中度風險限額。同時,要求保險集團成員公司應避免過度依賴特定的資產、交易對手、客戶、地域或市場,充分分析和判斷易受宏觀政策和經濟周期波動影響的特定行業可能形成的沖擊。在集中度風險應急與緩釋管理機制方面,提出在各類集中度風險可能對集團流動性、償付能力、聲譽等產生重大沖擊時,保險集團公司需制定應急管理與風險緩釋方案并嚴格執行,有效控制和緩釋風險,并針對集中度風險持有足量的資本和流動性緩沖。
為增強金融體系穩健性,2021年以來,《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評估辦法》等監管政策相繼發布。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精算科技實驗室主任陳輝認為,此次《指引》的出臺是保險業完善宏觀審慎管理的需要,其主要關注投資資產集中度、保險業務集中度,前者主要目的是防范境內金融機構風險傳染,后者主要目的是防止境外風險向境內傳遞,目的都是防范金融風險跨境跨業傳染,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根據循序漸進的原則,目前集中度風險監管主要以原則性要求為主,未來將進一步完善監管措施和手段。
來源: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