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各地證監局通報多起上市公司董監高及其親屬違規交易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股東及高管違規增減持等行為,并對相關責任方進行處罰。
從法律界人士獲悉,近期違規交易現象頻發,主要系上市公司董監高等“關鍵少數”合規意識淡薄,漠視信息披露規則。為進一步健全證券市場生態,上市公司“關鍵少數”應強化主體責任、增強合規意識、提升合規能力,監管部門堅持零容忍,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
短線交易頻發
據了解,今年以來多位上市公司及新三板公司董監高及其親屬因短線交易而被出具警示函。
浙江證監局3月24日對恒立數控股東張慶發出警示函。經查,恒立數控持股5%以上股東、時任董事張慶于2020年3月累計買入恒立數控股份6.3萬股,成交均價2.34元/股,后于2020年5月單筆賣出26.5萬股,成交價格2.5元/股,由此收益1.01萬元。因上述行為構成短線交易,浙江證監局對張慶出具警示函。
無獨有偶,天豐電源董事、副總經理劉洋的配偶余偉如于2024年3月4日至5月10日期間累計買入公司股票16.15萬股,成交金額48.39萬元,并于2024年8月20日至10月15日期間累計賣出公司股票5.08萬股,成交金額16.65萬元,后又于2024年10月28日至12月30日期間累計買入公司股票1.72萬股,成交金額5.63萬元。浙江證監局表示,該行為構成短線交易,并對劉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北京證監局顯示,陳自強在擔任合康新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配偶馬黎通過其賬戶買賣公司股票。具體來看,其于2024年4月11日、4月12日分別買入公司股票5.81萬股、3.91萬股,交易金額分別為29.98萬元、20.02萬元;2024年10月8日賣出公司股票29.06萬股,交易金額為164.19萬元。陳自強由此被北京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此外,北京證監局還對中化巖土董事王浩出具警示函。經查,中化巖土董事王浩母親名下賬戶于2024年11月8日至11月21日期間通過集中競價買入公司5.78萬股股票,于2024年12月4日以集中競價的方式賣出公司股票2.89萬股。因上述期間內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構成短線交易,王浩被出具警示函。
興業科技監事柯賢權則被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福建證監局顯示,柯賢權作為興業科技監事,其女兒柯某紅名下證券賬戶于2024年11月19日至2025年1月24日期間存在買賣興業科技股票情形,合計買入公司股票1.92萬股、賣出公司股票1.92萬股,構成短線交易。
“實踐中,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監高因其親屬短線交易受處分的案例較多,這反映出相關人員不熟悉證券市場規則、合規能力不足,疏于對親屬賬戶的管理。”上海律協證券合規委員會主任、國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黃江東表示,“此類案件中,出具警示函是最為常見的監管手段。責令購回股份或上繳價差,屬于‘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一般會在警示函中一并作出。”
違規增減持屢禁不止
除短線交易外,上市公司關聯方在增持、減持過程中違規等問題亦是地方證監局監管的重點。
江蘇證監局3月20日對田志偉出具警示函,因田志偉作為持有仕凈科技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股份的股東,曾在公司招股說明書中承諾“本人減持公司股份前,將提前3個交易日公告。”但2023年11月17日、11月20日期間,田志偉通過大宗交易減持公司股份100萬股,未預先披露減持計劃,違反了上述承諾。
湖北證監局顯示,萬靜作為一致魔芋的監事會主席,于2024年10月25日上午,在未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的情況下,采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賣出一致魔芋股票2500股。一致魔芋于當日收市后披露了公司2024年三季度報告。萬靜因此被出具警示函。
此外,浙江證監局顯示,2023年3月8日,一致行動人國投清創、水木豐華分別賣出碼尚科技股票160萬股、100萬股,合計持股比例由26.32%變動為22.41%,未在觸發權益變動披露要求后及時公告并暫停交易。2024年9月9日,國投清創、水木豐華就上述交易補充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國投清創、水木豐華由此被出具警示函。
“違規減持是中小股民深惡痛絕的一類違規行為。近年來,監管層對此類案例查處較多,處罰力度也不斷加強。”黃江東介紹,違規減持主要存在三類情形:一是在不得減持的情況下減持,如破凈、破發公司的控股股東減持股份;二是超比例減持;三是信披違規,包括事前未預披露,減持過程中未披露進展情況,減持結束后未及時披露減持結果等。
違規增持行為亦被監管關注。浙江證監局顯示,楊興禮于今年2月18日通過集中競價增持大洋生物股份80萬股,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從4.70%增加為5.65%。持股比例達公司已發行股份5%時,楊興禮未在規定期限內停止交易,因此被出具警示函。
為進一步健全證券市場生態,黃江東建議,對市場主體而言,應加強合規意識,杜絕明知故犯,避免“誤操作”等無心之失;提升合規能力,加強法律法規學習,在交易前咨詢相關專業人士以“扎緊合規的柵欄”;強化合規管理,上市公司應設立合規部門或崗位,及時發現、糾正潛在違規行為。對監管部門而言,應進一步完善規則體系,加大對違規減持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懲罰力度;加大普法力度,讓廣大市場主體明白法律禁區之所在;提升執法力度。對惡性案件、典型案件從嚴從快打擊,形成有力震懾。
(來源:上海證券報)